发布日期:2023-02-25 浏览次数:次
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经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符合郑州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
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重视园区建设发展,出台了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园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招商规划和配套保障措施。
园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
园区具有完善的产业公共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测试认证、体验推广、成果转化、金融服务、招商引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配套公共服务,具备培育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
园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聚集度较高,拥有若干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且企业应拥有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
园区内企业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以下简称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占园区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园区内软件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