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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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多人申请专利不知道这些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成功和幸福的真正关键,在于你的选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外观设计和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上面的内容,你已经对专利销售有了一定的了解,其实问题还是很简单的,为了让你更解决问题,继续为你分享详细的相关资讯。
二、如何咨询办理专利?
目前,专利局一共有四种供社会公众进行咨询的途径:
1、当面咨询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2、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但是,这只是故事的一半,一位智者曾经说过“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如果你想更好了解专利销售,那么需要用实际行动去验证,这样问题就很容易的被解决了!
3、网站咨询
***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4、信函咨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邮编:100088
看了以上文章的内容,你会发现专利销售还是很容易理解的,接下来的文章将继续为分享相关的信息。
三、专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总的来说,专利销售并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难,为了让你更容易的解决问题,你要遵循经过验证的方法,只人你按照文章所说的方法去执行,你在10天内,甚***更短的时间内,就能成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