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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常州专利转让有哪些看点?你应该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


2021年常州专利转让有哪些看点?你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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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是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节点,也是相同技术提交的专利申请谁能够获得专利权的其中一个考虑条件,因此申请日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专利局对于受到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如何确定申请日的?不同的提交方式会影响申请日的确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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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如何选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的区别。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保护对象。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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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包含产品的配方、方法,包括工业控制方法、工艺操作流程、计算机或自动化的控制方法,电子数据的处理方法等等,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此时我们只能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而不能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包括产品和方法及其改进。发明专利的对象更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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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一条硬性的规定,申请人必须予以慎重考虑。如果将原本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的技术方案,采用实用新型专利加以保护,虽然在申请专利阶段可能会获得专利权证书(实用新型在申请阶段仅作形式审查,存在不当授权的可能性),但是在需要利用该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或许可谈判时,必然会面临障碍(被控侵权人可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利用这个漏洞反驳该专利),且无法补救。会导致功亏一篑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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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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