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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看是否主观意识,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

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包括以下:1.未经商标注册人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点其实很好理解,就是用很相似的商标混淆概念,这样对商品的品牌会产生影响,自然也就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注册成功后具有垄断性,擅自销售带有别人商标的商品性质肯定是很严重的。只有得到了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后才能销售这种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注册商标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人才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自然是违法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点其实和上一点很像,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有权这样做。其它人这样做就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了。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关于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1)被控侵权的商标;(2)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商标侵权怎样认定?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一切侵2113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5261标权的行为。根4102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1653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的。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span class="o6awu4q4pzi">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怎样认定?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认标侵权: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标标识或者销售伪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找代理公司应该查看他们的规模大小以及业内口碑。一家良好的代理机构,拥有各种证书是他们营业的基础,除此外则就是他们规模的大小与业内口碑如何了。规模越大的机构,说明了他们的实力和底蕴就是越加的丰厚,这样的机构往往是诈骗机构的可能性十分低。然后便是机构的口碑与品牌响亮度了。涉及到商标侵权纠纷问题,实质上是解决商标权归属及后续的赔偿问题,过程一般较为复杂,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前提下才能完善的解决好侵权问题,具体可以咨询中合知识产权,其配套商标软件云葫芦APP已在全球拥有数百万用户,专家顾问24小时在线,可随时一对一的进行精准服务,是全球涉华商标服务的重要通道。更多疑问请咨询中合知识产权客服!

商标侵权怎样认定?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念想知道商标侵权行为应该了解商的概念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分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分权都要求商标权人或商标权受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权的范围却不限于此,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法条解读】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一下四个要件:(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二)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条链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三、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过程第一步: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第二步: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第三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以上三个认定侵权行为的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难点(一)侵权客体的时间性,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时,一是要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二)如何准确认定近似商品(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2)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商标侵权怎样认定?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你好,商标侵权行为下四条构成要第一,必须存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标侵权怎样认定?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1)未经商标注册人可,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行为,这类行为可细分为四种情况:①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为假冒商标行为;②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④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上述目前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构成不再要求销售商在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才成立。(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方便或帮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将其称为间接侵权。(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学术界上也被称为‘“反向假冒”。“枫叶”诉“鳄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的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人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曾引起广泛的关注,由于当时我国《商标法》没有将这种行为确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争论。《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将其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困。(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本项和第6项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具体列举。本项与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本项规定的行为不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而是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演使用。(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本项规定的行为与第3项的行为一样,都没有直接因使用而侵权,但这种行为与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一起在客观上造成了侵犯商标权的后果。可以说,本项和第3项规定的行为可以分别与使用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项与下面两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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