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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装备商标-我想找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中铁装备商标-我想找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

我想找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261号行政...
北京市高级人民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行终字第261号

  上(原审被告)知识产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荣彦,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当区新添寨)。

  法定代表人黄纪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女,汉族,31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集体户章村煤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德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云瑞,男,汉族,64岁,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芙蓉里5楼203号。

  委托代理人黄子丰,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汇通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3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荣彦、崔国振,上诉人南方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红梅,被上诉人江西省德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新华及委托代理人徐云瑞、黄子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汇通公司系90100464.2号名称为“棕纤维弹性材料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2年6月12日德畅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第4764号无效决定,维持90100464.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德畅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把棕丝经卷曲定型后形成卷曲的棕丝是本案争议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是必经的生产工艺步骤,根据该方法生产出来的棕丝必定是卷曲的。在本案争议专利的无效审查中,南方汇通公司明确表示,本专利的棕丝是卷曲的棕丝,非卷曲的棕丝不是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也不能达到发明目的。在本专利的公开申请文件中,申请人公开的是一种“卷曲的棕丝”的技术方案。在授权文本中,增加了有关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中,南方汇通公司未对棕丝的形状作出限定,在说明书中亦未对棕丝的形状作出相应的解释,故授权文本所要求保护的棕丝实际上可以是任何形状的棕丝。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公开的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修改后的任意形状的棕丝,但这与专利权人自己的解释相矛盾,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看到的授权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不同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764号无效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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