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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

如何界定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部门法律,而《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下的法律。

我个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含义是相同的。理由主要如下:

从法条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如是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我作个假设吧,比如说,现在就有一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混淆,使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的真正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简而言之,即有一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时,我们应该怎样认定该行为呢?显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中都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规定,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在处理这种行为时适用的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现在,我们假设《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含义是不同,那根据前面的一系列的推定,我们自然而然可以推出这两个拥有不同内涵的“假冒注册商标”,竟然有着相同的处理方法。那这样,它们的区别又有何意义,它们的区别又如何成立?

其实,《商标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规定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的一种具体化或者说是一种特别法,在适用时自然也就应该适用特别的规定,即《商标法》中的规定。

综上,我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应当归于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含义是相同的,或者可以说是同一种行为在不同法律中的体现吧!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
根据我国《反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1993/09/id/180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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