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
局和直辖市中级人院有权认定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权认定。
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关于《驰名商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认定和保护工作,工商总局对《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工商总局网站(网址:略,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略)。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
工商总局
2014年4月14日 关于《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新《商标法》再次确立保护制度,厘清概念,进一步明确认定保护的原则。工商总局《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5号令)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新商标法保护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工商总局对总局5号令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标
总局5号令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局5号令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总局明确提出,要在认真总结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对5号令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