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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先商标在后-如何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著作权在先商标在后-如何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该如何处理?
商标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知权,分别由《商标法《著作权法》予以。
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形,具体是指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者处理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对抗。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权。
商标注册申请后还需要申请著作权吗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作者和其他人有权关著作产品享产权和人身权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著作权与商标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科学技术成果等脑力劳动成果。商标权保护的是依法注册的商标。



其次,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自动取得,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商标权必须经过合法注册。



再次,著作权与商标权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当权利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成果申请为商标时,就可能出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重叠,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益保护并不自相矛盾,其产权保护是相互交叉和重合的。



但著作权和商标权在权利上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我国对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实务处理过程中,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是否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著作权的重要适用要件。当事人提供的标志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同时,证明商标权利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尤为必要。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有力阐明作品认定、权利归属、接触可能性及与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是获得权利保护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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