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商标注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查封和财产保全措施
商标权的财产问题:
1、财产保全容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因此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容较有形财产的保全更为复杂。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规定,财产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事项。也就是法院限制权利人不能行使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权利。对于使用权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商标权人仍然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使用。
2、保全的方式
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的审查核准和使用管理,因此法院对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必须通过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商标权进行保全,应当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商标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即禁止转让、变更、注销商标、质押等事项。
3、保全期限
对注册商标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4、不得重复保全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法院在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中应明确具体的提出要求保全的商标相关信息,以便于判断不同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是否属于重复查封。
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第四条 拍卖的财产,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评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