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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哪些特殊的-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受哪些特殊的-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

知识产权法 我国法律对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不当注册、禁止不当使用、禁止作为使用

《中华人和国商标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国外有关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


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标,不以禁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

对没在中国注册的,虽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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