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学院

判断商标近似方法-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判断商标近似方法-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

几种简单的判定中文商标近似的方法
商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因此,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本案中以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对比本案中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二者不论在商标的主要部分即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还是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明显差别,并不构成近似。因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 “伊芬 图形”商标并不构成对原告“伊芳 图形”注册商标的侵权。
  另外,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也是一个重要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应当都具有显著性,但实践中,商标的显著性仍旧存在强弱不同之分。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给消费者的印象较为深刻,这种情况下对被控商标是否存在“搭便车”的嫌疑很容易认定。而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怎样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商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观近似,或者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年12月,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判断商标近似方法-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