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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通用名称-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商标注册的成

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


商标法通用名称-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商标注册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通用名称即某品的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是不能作为商标进册的。例如:众所的U盘,其最早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但在后续的使用中慢慢被公众认定为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即使已经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没办法,也被无效掉了。
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一般情况下,像你这种情况是以申请复审的,因为《中华人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木没有显著性,是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希望我的回答有帮到你,谢谢~
商标驳回仅仅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怎样复审

注册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名称指的是注册的商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如我们俗PAD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什么样的商标注册后会被撤销?


  1.书;

  2.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申请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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