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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案例分析-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


商标反向假冒案例分析-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问题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如何处理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者的品牌或服务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问题
甲对A而言是合法的行为,因为甲取得了乙关于A的授权;

甲对B的行为属于反向假冒,侵犯了B的商标权。因为甲擅自更换了B商标又将其商品投入市场。
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我国反向假冒行为出现得比,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因此,我国1993年的商标法对此种行为未作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未将此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在这种背景下,1997年刑法在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不可能将反向假冒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体系之中。但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商标的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品牌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而且,我国现在的反向假冒案件,许多都是国外大公司反向假冒我国的质优价廉的商品。这对于我国起步较晚的民族企业实施的“名牌战略”将是极端不利的。随着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日益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有了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却屈指可数,这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非常不利。如果不打击这类行为,我们始终只能为他人做嫁衣裳,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正因为如此,2001年10月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明确将反向假冒行为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是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反向假冒行为所做出的一个及时、必要的调整。但我国刑法如果未能相应地将这一可能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为犯罪来惩处,就无法实现其作为利益保护的一道防线的价值,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体系就不完整。
实际上,严惩反向假冒的行为,也是世界上许多的通行做法。虽然,我国直到2001年在对商标法做修改时,才将反向假冒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但发达立法及司法实践早已将反向假冒行为作为商标侵权来处理。
可以说,对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适当借鉴发达有益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履行作为WTO的TRIPS协议,与世界上其他的法律相协调,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是一个可取的做法。


商标反向假冒,可能侵犯哪些权利?
未经商标注册意,更换或去注册商标并将品入市场,或广泛使用该商品,或利用该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非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和原商品联系的行为,其中被更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更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实际上包括除标行为、附标行为、销售行为这三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案例分析-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