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次

我国商标权的限制有哪些
一、对商标权限制论许多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均应的规定。不同国于商标权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对商标权内容的限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合理使用从商标的构成要素看,商标可以是由权利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构成的,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普通词汇。对于前一种由臆造词汇构成的商标当然只能由商标权人作为商标加以使用,但对于后一种商标,构成商标的普通词汇除作为商标使用之外,还存在被他人在该词汇的正常意义下使用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该商标的商标权人虽然对商标标识拥有专有权,但这种专有权也只能限于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如果权利以外的其他人只是以正当的方式使用该标识,使用的目的也并非为了与权利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那么商标权人自然也无权限制他人对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的限制在许多的商标法中均有规定,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3-6条、《德国商标法》第23条、《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之二、《日本商标法》第26条等。TRIPS协议第17条也体现类似的意思。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合理使用一般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构成该商标的词汇为普通词汇,即该词汇除作为商标使用外还具有其他意义。尤其是由显著性较弱的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由于构成这类商标的描述性词汇还有可能被他人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原料、数量、功能、用途、产地、形状、工艺使用方法等特点,因而这类商标适用合理使用限制的可能性更大。
(2)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是以正常的方式表明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地址,或者以正常的方式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原料、数量、功能、用途、产地、形状、工艺、使用方法等特点,只有在以上情况下使用商标标识才属于合理使用。
(3)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二)商标先用权所谓商标先用权是指那些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后还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作为商标法先申请原则的补充,商标先用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虽未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声誉的商标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先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于那些只承认商标权注册产生的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些,由于商标的使用并不能导致商标专有权的产生,如果没有商标先用权制度,商标使用人使用多年的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成功,其多年经营的成果就有毁于一旦的危险。为平衡注册商标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这些的商标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而在那些既承认商标权注册产生,又同时承认商标权使用产生的,则一般没有商标先用权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