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次

商标是什么意思?能代表质量吗???
,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的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在生活中与“”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为相同。其一,是指在一国同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只能由国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则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法律授权的全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以及1996年8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认定与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为了保证认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不得称其为“”。对于伪称,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的商标。
根据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