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次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商标著性分为两个层面:一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即英美法所称的“inherent
distinctiveness”);另外一个是商标经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2]。按显著性强度由强到弱将商标分为四类:创造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
商标显著性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界的特注。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百度一品标局商标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显著性是什么?
商标注册显著性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搜索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又如:生产服装,
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