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犯属什么案件-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管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在网站所有者与网站运营者不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方式、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网站运营者对其管理和控制范围内涉及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
电影《买凶拍人》于2001年8月在香港拍摄完成并公映。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普乐公司)通过授权,获得该电影在中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除外)境内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9月25日,原告打开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进入“重庆之窗”网站,点击其中的“酷6高清”链接,并点击“买凶拍人”图标,在http://cqwin.ku6.com网址对该电影进行了播放。地址为www.cqwin.com的“重庆之窗”网站主办单位为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网通公司)。2009年7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甲方,简称联通重庆分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简称酷溜网公司)签订《宽带内容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本次合作中影视内容播放的流媒体播放平台;乙方承诺提供的内容版权是合法的;合作播放频道位置:http://cqwin.ku6.com等。原告认为,被告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广公司)作为“重庆之窗”网站的运营方,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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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关于网站提供电影在线播放服务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博广公司是否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播放涉案电影的网站——“重庆之窗”的所有者是网通公司,该电影是在网址为http://cqwin.ku6.com的酷6网上进行播放。同时,通过联通重庆分公司与酷溜网公司签订的《宽带内容合作协议》,可以认定播放涉案电影的网址是两公司合作提供的,也是由双方共同控制的。被告博广公司是“重庆之窗”网站的运营方,其既不是“重庆之窗”网站的所有者,也不是涉案电影的提供者,主要提供该网站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对联通重庆分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合作播放涉案电影的网址不能实际控制或影响。故被告博广公司并未侵犯原告对电影《买凶拍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明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原告优朋普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