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三个组成部分-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版权法是不是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分析《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含义
1.一些光盘有区域位置代码,如在英国购买的光盘可能在国内就无法播放;在网络上观看有关视频需要注册、认证、缴费等;使用一些软件需要安装加密狗。
2.典型的有MP3,会有标题、参与创作的艺术家、唱片集等信息。这个信息就像我们平常看到的图书、期刊上标注的版权页(就是有编辑出版单位、作者、出版日期等等的那一页)一样,只是这是传统的权利管理信息,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电子化的了。其实我们在制作保存一篇文档后,电脑自动为这篇文档记入了标题、作者、修改日期等信息,这也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一种。此外,我们在网络上浏览图片时,会看到一些图片打上了相关的水印,这也属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copyright www.jiqunzhihui.net
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给举几个例子、
著作权的客体(选、简、案)※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内容来自,百度搜索集群智慧云
简单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
著作权的客体(选、简、案)※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