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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甲的著作权保护承担者-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者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谁是甲的著作权保护承担者-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者

著作权侵权案件,网站运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规定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是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规定也属于通知 删除的模式,属于避风港原则。

希望可以帮到你!
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者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影视作品的版权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
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在网站所有者与网站运营者不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方式、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网站运营者对其管理和控制范围内涉及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
  电影《买凶拍人》于2001年8月在香港拍摄完成并公映。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普乐公司)通过授权,获得该电影在中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除外)境内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9月25日,原告打开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进入“重庆之窗”网站,点击其中的“酷6高清”链接,并点击“买凶拍人”图标,在http://cqwin.ku6.com网址对该电影进行了播放。地址为www.cqwin.com的“重庆之窗”网站主办单位为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网通公司)。2009年7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甲方,简称联通重庆分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简称酷溜网公司)签订《宽带内容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本次合作中影视内容播放的流媒体播放平台;乙方承诺提供的内容版权是合法的;合作播放频道位置:http://cqwin.ku6.com等。原告认为,被告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广公司)作为“重庆之窗”网站的运营方,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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