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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我国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我国

著作权法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
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著作权管理组织,
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著作权法争议的问题虽然比较多,但总结来说主要争议的问题就三个:法定许可、网络传播、集体管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三个主要争议问题。
  主要争议问题之一:法定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却不能得到保证。正如版权局在关于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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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版权局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对法定许可制度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备案、及时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
  对于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音乐界人士联名提出了强烈的反对,认为“3个月”时间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将会严重打击音乐原创的积极性,会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而且会认为其他音乐传媒推广企业(如电台)也会受牵连。
  但从草案来看,第四十六条的适用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即使用者要在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备案、指明来源等信息以及支付使用费的前提下才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不是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而是要兼顾著作权人、录制者和其他录制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事实上,对音乐作品录制的法定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大唱片公司对音乐录制品的垄断,这是因为,大唱片公司往往要求词曲作者与之签订许可协议,以成为有权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公司,借以垄断音乐作品录制品市场,抬高价格。但目前草案中“3个月”的时间规定是否合理仍值得讨论,在确定这一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到录音制品的生命周期,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达到录制者和其他录制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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