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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同侵权的4个主要判定要素

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等同侵权的4个主要判定要素

摘要:专利等同侵权中4个要素的判断顺序。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中,最困难的通常是被称之为等同物的等同侵权...

专利等同侵权中4个要素的判断顺序。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中,最困难的通常是被称之为等同物的等同侵权。所谓的等同侵权,通常指的是以实质上同样的方式、方式或产品,更换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中的必要技术性特点,使两者之间形成实质上同样的效果,在这样的状况下,虽然两者之间在形式上或技术性上存有非实质性的某些不同之处,但应认为未脱离专利的保护范畴,仍应判定为侵权,等同侵权的判断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我国专利法对此虽未给出具体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已开始探索,并且用等同侵权原则断案。



专利等同侵权中4个要素的判断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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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性特点与专利技术特点是不是等同时,必须考虑到下列4个因素:

1.必须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性特点是不是归属于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不需要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性特点;

2.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性特点与专利技术特点相比较,是不是归属于基本一致的技术手段;

3.实现基本一致的功能;

4.做到基本一致的效果。仅有达到上述4个条件后,才可以判定两者归属于等同的技术性特点,从而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等同。

在等同侵权判断中,“方式”、“功能”、“效果”及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这4个要素均要考虑到,缺一不可。

通常状况下,首先必须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差别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性特点是不是归属于基本一致的方式,之后判断两者是不是有着基本一致的功能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效果,最后判断对于这样的技术性特点的更换,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是不是不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如果对于这4个要素的回答是肯定的,则两者构成等同特点。总而言之,对“方式”、“功能”、“效果”及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理应先后开展判断,只要发现一项不符,就可以停止后续的判断,而得到差别技术性特点不构成等同特点,从而得到不构成等同侵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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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边4个要素中,方式归属于技术性特点自身的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性特点的外部特点,技术性特点的功能和效果关键在于改技术性特点的方式,在判断是不是构成等同侵权时,方式、动能和效果的判断起主要的作用,是不是必须创造性劳动的判断居次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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