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北京一样,上海也有两个预审中心:
1、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文简称“上海保护中心”)
2、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文简称“浦东保护中心”)
它们在专利预审上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呢?作为申请人,又该如何进行选择呢?
一、备案条件
两个预审中心的共同要求是:
具备研发经费投入和自主研发能力;
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而不同的是:
上海保护中心
1、注册地、登记地在上海市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经营方向与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相关;
3、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近三年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浦东保护中心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经营方向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相关;
3、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专利预审领域
上海的两个保护中心提供的预审服务是面向不同领域的,因此申请人还需要了解两个保护中心所负责的预审领域。
同企事业单位备案时所要求的主要职能一致,上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范围为:属于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共115个国际专利分类(IPC)主分类小类和 3个洛迦诺分类大类。具体可查看集群智慧云企服: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表:http://mtw.so/6piU9b
而浦东保护中心所负责的专利预审服务则是面向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相关领域。
三、专利预审机会的影响因素
企事业单位申请备案主体成功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所申请的专利预审服务仍需要合法合规,并接受监督。
向上海保护中心备案的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将会被暂停专利预审服务6个月:
1、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提醒的情形),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2、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任意一类情形的,予以提醒。
3、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经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4、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
5、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6、未在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且未向上海保护中心说明情况。
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或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8、通过上海保护中心预审服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两年;
9、未与上海保护中心沟通,在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后,主动撤回;
10、未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完成网上缴费并向上海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1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未按提交《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答复意见通知书,或者做出主动修改等行为,导致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
12、其他不规范行为;
13、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14、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15、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16、暂停期满,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17、更严重的情况下,保护中心则会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上海保护中心
1、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
3、通过专利预审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转让的,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之后的3个月内未主动向上海保护中心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超过5件;
4、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5、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6、同时,被取消备案主体资格后,上海保护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浦东保护中心
1、注册地、税管地变更后不符合备案主体要求;
2、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有关规定(非正常专利申请)与未备案主体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达到5件及以上;
3、通过预审服务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5件及以上;
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应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形。 本文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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