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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北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2-08-18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北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北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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