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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国家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管理规定办理的许可证,国家实施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的许可制度。 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本文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介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申办条件
 
  1.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影视制作管理机构;
 
  2.拥有版权所有者拍摄授权的证明或协议;
 
  3.有编剧,制片人(制片人),导演,摄像师,演员等创作人员需要申请制作的剧目;
 
  4.经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字;
 
  5.拥有拍摄电影剧目所需的专用设备;
 
  6.有必要的专项资金申请制作曲目;
 
  7.有清晰的拍摄周期计划。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
 
  1.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运营许可证”的副本;
 
  4.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b类)”一式二份;
 
  5.批准项目计划书的材料;
 
  6.拍摄资金证明(财务部门出具);
 
  7.县(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剧本审查的意见;
 
  8.拍摄周期计划。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审查程序
 
  1、审核程序和期限
 
  (1)受理:
 
  验收中心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了检查,当场签发了书面接受或不接受证书,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发送到了局办公室。
 
  (2)审核:
 
  1.广播电视司的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步审查意见。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在书面通知接收中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材料后,接收中心会将所有需要填写的内容通知申请人 自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更正。在材料更正期间,暂停审批流程);
 
  2.主任应在收到处理人员的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
 
  3.局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查决定移交给广播电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5.广播电影电视事业部的办理人员应在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在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备注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
 
  2.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年度检查制度。 具体的年检方法,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通知要求处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