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出现在他人食品包装袋上,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2016年11月27日,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稻公司)经受让取得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商标,核准用于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经核实,该商标已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苏稻公司对位于某“自选超市”店铺内标识有“老面包”(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监制)的食品进行公证,后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商——y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稻香村”作为苏稻公司的企业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苏稻公司与y公司之间构成竞争关系,在案证据证明标有“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商品系y公司生产;y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对苏稻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y公司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涉案侵权产品
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公证文书仅仅是对“老面包”印有的字样及图形本身进行公证,不能证明“老面包”是其生产和销售,其对苏稻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有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稻公司提交购买涉案商品的公证作为证据,涉案商品上印有y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据此向涉案商品的生产商y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涉案商品包装袋正面、背面的显著位置均印有“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其中“稻香村”文字较为突出醒目,使消费者对于“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产生过多注意,存在攀附“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案商品与苏稻公司的商品。因此,y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包装的商品的行为对苏稻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判决驳回y公司的上诉请求。(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刘晓霞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