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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起源-是不是“生命的起源”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是不是“生命的起源”

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哪个朝代?
中国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外地认为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系宋朝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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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生命的起源”
作由来: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产生,有赖于社品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国直到宋代,随着印刷技术、造纸技术的发明与普及,出现了保护著作物的令状制度。然而,此时还远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因为仅有的官方禁令也只是针对著作物的翻版盗印行为,它所保护的只是印刷商的利益。
  鸦片战争以后,著作权观念与制度也随之从西方传入中国。1903年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已有互相保护著作权的条款。在此以后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均有著作者法律地位及其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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