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简述著作权的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您好,根据我国著法规定,合理使用构成以下四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哪些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下,法律允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其条件为:
①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只能是报刊杂志社、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②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
③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④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该作品不能被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作品,可以不经著作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