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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上分享电子书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上分享电子书

请问,我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信...
楼主能够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及情况证明的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就告他侵犯著作权。
我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条如下: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
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
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
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
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
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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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
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
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
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
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
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
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
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
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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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
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
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
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
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
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
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
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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