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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整理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有哪些?

关于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为鼓励作传播,著作权法在范围内对著作权所进行的限制体包括:(1)著作护期限。规定一段相对的保护期,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2)地域性。某项著作权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不发生法律效力。(3)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个人学习和科研的目的、为了系统教学活动、学术研究、科学探讨、公共借阅、宗教或慈善性质的活动等社会利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4)法定免费使用与法定许可。前者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主要在前苏联、原东欧实行。《世界版权公约》杜绝了法定免费使用制。后者指法律许可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的使用,但使用后应向著作权人付酬。目前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制度的都实行了这种制度。(5)强制许可。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必须使用作者已发表的作品,经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批准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或使用费后,即获得对该作品的一定使用权。(6)著作权“穷竭”制度。著作权的某项权利如发行权一经行使即告结束,不得再次行使。(7)公共秩序保留。任何作者都只能在不违背本国或权利主张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行使其权利。(8)“善意买主”与“反向工程”。1984年,美国首先在其颁布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中提出对芯片掩膜作品的“善意买主”应免除侵权责任。只要经销侵权芯片的人,可以证明自己不知有关芯片侵犯了掩膜作品专有权人的权利,该专有权人无权对该善意买主求偿。一旦该买主得知其中包含侵权品后,虽仍可继续经销。但必须向专有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指分析了他人的芯片掩膜设计之后,自己另外带独创性地再设计出新的掩膜作品,虽可以看出这种新作品是在他人的原作品上衍生出来的,但不视为侵权。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作者将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以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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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有哪些?
1间限对软件着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

2、表达方式的限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着作权的侵犯。

3、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

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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