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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著作权性质的表述 不正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下列著作权性质的表述 不正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

著作权法第48条,第47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有...
权集体组织是一个维护著作质的组织。
我们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以下法定的职能: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权的性质, 简言之, 即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权利里有两个的问题: 一方面是著作权属, 另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内含。我国《民法通则》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 归属为民事权利。这一点无须探讨。关于著作权的内含, 也就是著作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还是具有双重性, 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 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问题。在版权法最早产生的英美法系, 版权属于无形财产, 是既可以转让,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时被继承的一种财产权。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 也没有“著作人身权”的提法, 甚至根本不规定我们所谓的“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指出,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对此, 理论界普遍认为, 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 并已成通说。然而, 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 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笔者不敢苟同, 认为著作权的内含或性质是财产权, 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 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 “两权一体”说不能成立。现就此不揣冒昧, 作以论述。为了阐明问题, 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人身权”的定义。在民法上, 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 是“它与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法律表现为不可转移性和不可约定性。这一特征, 是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无论如何都无法分离, 而不是由制度所规定的, 事实上可以分离。对人身权的这一基本观点, 是笔者论述著作权性质的一个理论基础。有了这一基础, 再论述著作权的性质, 标准就明确得多, 问题就清楚得多。 https://www.jiqunzhihui.net/
著作权的客体的性质是什么

著作权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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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 即著作底是什么权利。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归属, 另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内含。我国《民法通则》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 归属为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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