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组织章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维护著作权性质的组织。
目前我们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以下法定的职能: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法定...
目前我们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以下法定的职能: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什么是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构成。他们之间又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一)内部关系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财产权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给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受托人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的人,即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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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关系
所谓外部关系是指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得到委托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权、邻接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活动。委托人在进行活动中,必须限定在委托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必须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
二、集体自理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法学理论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尤其是对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何种性质的问题,颇有争议。在学说上主要有“代理说”和 “信托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代理说”。主张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委托人 (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代理人进行活动,故其活动的基础是委托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
“信托说”。则主张,作者等委托人将其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而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的要求,在信托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为作者的利益进行活动,其活动的基础是信托。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