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39条释义-著作权法问题,解释一下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条第一款是否涉及表演...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音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该项著作权报酬,如果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者其地址不明,录音制作者应在使用作品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版权局指定的机构--中国版权研究会,由该研究会转送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即使已经发表也不得擅自使用;(3)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时,则不论该作品是否已经发表,都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4)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时,应当既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对表演者的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音像制作者对表演者的义务主要包括:(1)音像制作者制作音像制品时,必须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取得表演者的录制许可证;(2)音像制作者应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如果违反上述两项义务,便构成对表演者的邻接权的侵犯。
当一部音像制品经音像制作者许可由他人复制发行时,由于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就已经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录制许可,所以被许可复制发行者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而复制、发行合法的音像制品,但仍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音像制作者”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制作人。 本文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其中包括: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制作人。
著作权法第23条的内容是什么?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音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该项著作权报酬,如果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者其地址不明,录音制作者应在使用作品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版权局指定的机构--中国版权研究会,由该研究会转送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即使已经发表也不得擅自使用;(3)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时,则不论该作品是否已经发表,都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4)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时,应当既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