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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临时复制-著作权侵权 案例《 黄河母亲》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 临时复制-著作权侵权 案例《 黄河母亲》

著作权追诉时效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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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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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站转载其它网站的文章会有什么后果?
在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行为,无须引用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抗辩事由就可以实施而不用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主要观点有下两点:

第一、临时复制仅是一种技术现象,具有暂时性、附带性。它不是行为主体有意识地自觉地实施的行为,它是行为主体从事复制目的以外的行为附带产生,不是行为主体的追求目的。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1)、判断构成复制与否的标准是有否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稳定持久的复制件。根据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和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copyright www.jiqunzhihui.net

复制行为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而不行为的方式。而上述观点之所以错误的原因是其强调的是方式而不是结果。(2)、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

(五)复制权是,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复制行为的构成要素强调的都是客观外在的行为,没有过问复制行为发生,行为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事实上行为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仅能起到让复制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的作用。然而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只是立法者出于某些的公共利益的考虑,才将其排他在外而已。

第二、临时复制件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它不能向通过其他公众提供复制件方式而获得经济利益。对此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当我们在youku网观赏电影的时候,youku的服务器上存在着该电影的完整复制件同时在鼠标的控制下也会另行生成一系列极其细微的完整复制件碎片,这些碎片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变化会依次转变为相应的视听图像,一片完成转变后即时删除,另一片接着转变,然后再删除再转变。由此可见临时复制件虽然不具有流通性;但其具有可利用性,因为我们看电影时看到的图像是由碎片产生的,而不是由服务器上完整复制件产生的。假设有一种DVD光碟,它只能用来观看一次,观看一次后,它将播放不了。临时复制行为相当一个人想看某电影,他买的就是这种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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