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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束著作权-独创花艺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花束著作权-独创花艺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独创花艺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能否视为作品的关键条件,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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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华玉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艺师证、杂志采访页、网络报道截图、微博截图等,证明其为专业的花艺师,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汪华玉主张其设计的花艺作品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而设计,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等方面均体现了其独特特点。而廖珍珍则认为,涉案花束造型线条与一般花束区别不大,造型设计较为简单,色彩搭配并无新意,没有任何个性、特色可言,不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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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院认为,作品的创作性要求该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但不应对创作性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不应对作品的文学或艺术价值提出过高要求。本案中,汪华玉对于作品的创作性,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阐释,而廖珍珍虽然认为其与普通花束无异,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从廖珍珍作为消费者在汪华玉处购买花束的事实本身来看,也能够说明其对于汪华玉制作的花束在主观上是认可的。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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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本文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对于廖珍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华玉著作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廖珍珍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且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如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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