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著作权归属困境-发行权的刑法与司法解释关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发行权的刑法与司法解释关于“发行”的逻辑困境
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依据主要有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2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授权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已不再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未经授权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存在的定性争议主要是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著作权相关理论,销售行为包含于发行行为之中,销售是发行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条规定,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据此,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陷入了逻辑困境——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包含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授权许可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刑法第218条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这一逻辑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发行行为”的不同理解。“发行行为”的理解有三个层次,即语言学的理解、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理解和刑法意义上的理解。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准备把握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与“销售行为”的区别是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一逻辑困境的关键。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