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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

侵犯著作权行为可能承担什么责任啊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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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有怎样的规定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ISO体系认证办理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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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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