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的少年版权-《此间的少年》真的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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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真的侵权吗
武侠小说宗师金庸行走江湖数十年,十年磨成几十剑。2016年10月11日,他将其中一剑指向了年轻的畅销书作家江南,以其所写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正式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江南等四名被告。
江湖恩怨多,轩然起大波。金庸迷骂江南小子不懂规矩乱抄袭,江南粉自然会回敬金庸倚老卖老太小气,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开始期待看撕逼剧。不过,作为学法的,我们只想来讨论一下《此间的少年》这样的同人作品涉及的法律问题:同人作品在中国会构成侵权吗?
啥是同人作品?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同人作品?同人作品这个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同人作品在我国处于什么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中都是存在争议的。同人作品一般是指原著爱好者借助畅销书、电影、游戏等作品中的人物、背景、世界观等,对作品的故事情节、作品类型、作品风格等进行一定的创新,从而创造出新的作品。 [1]而在王铮的专著《同人的世界:对一种小众文化的研究》中,对此所下的较为广泛引用的定义也认为:“同人作品是同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 [2] 集群智慧云企服水印https://www.jiqunzhihui.net/
同人作品一般具有三个特点:
o 第一, 具有依赖性。同人作品往往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为基础,然后创造出新的作品。比如,之前网络上十分流行的《悟空传》就是《西游记》的同人作品。因为这个作品主要还是利用原作《西游记》里唐僧师徒四人去西天取经这个情节进行再创作。
o 第二, 具有创造性。虽然同人作品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为基础,但是它并不是对原作的简单抄袭,而是独立创作完成,是作者的创造性表达。
o 第三, 具有非盈利性。最初,同人作品的产生是源自于读者或者观众的兴趣爱好,然后通过同样的爱好群体进行传播,而在现代的网络社会中,同人作品大部分是通过网络传播。在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刚发表的时候,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 [3]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非盈利性仅是同人作品在产生之初的特点,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同人作品丰富的日本,同人作品越来越多通过出版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所以,同人作品的本质特点在于其依赖性与创造性。 内容来自,百度搜索集群智慧云企服
同人作品一定构成演绎作品?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同人作品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同人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演绎作品最为接近。事实上,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同人作品可以分为两类:演绎类同人作品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