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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一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名词解释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一

作者就是著作权原始主体吗?他们有什么区别?
一、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著作权所有人的简称,是指依法对文学和艺术及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是原始主体,享有完整的或相对完整的著作权;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并通过转让、继承、接受馈赠等法律行为,可以取得特定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些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乃至,享有不完整的著作权,是著作权继受主体。  二、原始主体  1.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地讲,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作者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和制作相应表现形式的技能和技巧。不同的作品,表现形式不同,不同的表现形式就需要不同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如果某一公民缺乏一种作品的创作能力,就不会创作出作品来,著作权就无从产生。  (2)必须从事创作活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活动是一个主观转化为客观的过程。参加创作活动的人可能很多,但“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件》第三条第二款)只有具有创作能力,并把属于个人的思想、个生、理想、追求、情感融入了作品中的人,即参加了作品的全部创作过程并起主导作用的人,才成为作者。  (3)有作品产生  公司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作品,即完成了表现形式的制作,并为他人所能感知,这样才能成为作者。  (4)符合法律规定  创作的作品必须是依法创作的和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并非一切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并非一切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些违反宪法原则、有害于社会公德的反动、淫秽作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以及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些作品的“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这是因为,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进行创作的能力,进而才能成为作者。故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至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法律推定。  2.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按理说,创作是一个有思想、有感情、有意志的自然人智力劳动的过程,因此只有自然人才是从事创作的惟一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成为作者的。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把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像电影、电视作品、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大型作品,以个人之力很难完成。因此大型作品往往由集体组织主持完成,并对作品承担责任。既然有了这些“法人”作品,那么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享有原始著作权的作者是有必要的。但根据上述法律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完成;第二,创作成员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第三,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现在谈一下关于如何简单推定著作权原始主体――作者――的方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行使著作权的结果,也是表现作者身份的直接标志,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证明表明署名者不是作者。  3.其他的原始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另有规定的”指除了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外的原始著作权人,有三种。  (1)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制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特定职务作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委托作品按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的委托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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