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戈著作权案-陈凯歌状告胡戈后来结果怎么样了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12种情况
自2005年岁末电影《无极》播放以来,关于《无极》的评论就一直未停止过,其中胡戈自己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其评论具有代表性,并且胡戈的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且深得网民的支持和喜爱,而《无极》导演陈凯歌则怒不可遏,直言这段视频的作者胡戈“无耻”,声称要对其提起诉讼,从而引发了陈凯歌声称要诉胡戈侵权一事。胡戈到底有无权利对《无极》进行评论?其到底是否对陈凯歌构成侵权?如果侵权,那么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何项权益?笔者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
根据我国的通说,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不是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标准为:
1、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标准是来自英国,但是英国的标准较低即“额头出汗原则”,它只要求独立创作独立完成。但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即可。
2、具有可复制性。作品的可复制性决定了作品的财产性。
3、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体现。
4、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胡戈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虽然使用了《无极》的片段,但并不是原样照搬,而是对这些片段做了加工、剪辑,重新配音,经过多种处理后,使用同样材料的作品,讲述的是完全不同的故事。同样的一些人物、情节,在《无极》中是一个发生在远古时代的带有神秘色彩的故事,在《馒头》中则是发生在当代的一个由于青少年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凶杀案件,是属于个人独立完整的数字化电影作品,并且在作品的内容上有其独创性,是其个人思想和感情的体现,并且作品采用了类似于电影的方式,其表现形式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因而胡戈的作品构成了独立的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copyright www.jiqunzhihui.net
二、胡戈有评论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指的是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中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1].胡戈作为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利评价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电影《无极》在社会公映后,便属于公开发表的作品,因而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发表评价。评价自由属于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干涉。胡戈作为我国公民,有权利对其评价,并且有权利选择评价的方式,包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