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6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共几章60条,于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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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发布,目的在于征集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意见。
中文名:著作权法
拼音:zhu zuo quan fa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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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1、43条是对播放”他人一般作品“的总括规定,即未发表的作品,需要经过他人许可;已经发表的,可以不经许可,只需支付报酬就行。
2、46条是对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特别规定,即无论其是否已经发表,均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怎么理解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提问者问题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
适用前款规定获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给他人,不得用于开发、生产或者销售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不得用于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该条第二款意思就是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可以破译该计算机程序兼容性信息,但是仅限于个人使用且只是用于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注:现在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