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播映权是版权吗-新白娘子传奇的版权到底是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请问国内数字电视运营商在为提供一些影视节目应当...
播映权是属于出资人的权利,播映是指电视台播出节目。
纪录片是以真实生活为创作素材,以真人真事为表现对象,并对其进行艺术的加工与展现的,以展现真实为本质,并用真实引发人们思考的电影或电视艺术形式。纪录片的核心为真实。
播映权是版权中的一种。
出租音像制品算侵权行为吗?
本人回答如下:
一、出租音像制品已经算侵权行为,这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
1、音像制品是后电影、后电视产品,电影、电视创作者在其作品诞生之日起的50年之内拥有其作品的所有权利,包括电视台播映权、电影院播映权、录像厅播映权、家庭播映权、网络播映权等等。我国音像制品的定义是:由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有且仅有家庭播映权的音像载体。音像制品除了具有家庭播映权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力。
2、由于音像制品载体是高科技产品,高科技产品的特点是更新快,其淘汰和更新速度甚至远远超过音像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料,所以,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音像出版政策时客观上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例如,九十年代中期只有VCD而没有DVD,在VCD时代,著作权人和音像出版社之间所签订的授权合同中只有VCD条款,音像出版社的出版者码ISRC也是基于VCD中的“V”关键词制定的,但是,DVD出现后,很多著作权人就提出要补充或修改当年的合同条款,将VCD与DVD的授权分开,并要求出版社额外支付DVD载体授权费,此外,音像出版者码也因此变得适应不了新形势。以上例子典型体现了音像行政手段存在预见性不足和不完善性,所以经常要修改。
3、和音像载体一样,在音像播映权方面也存在著作权人和音像管理政策预见性不足的情况。我国当代音像出版业起源于一九七九年,音像出版领域很多沿用至今的规则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形成的,当时,我国城市和乡村录像放映厅刚刚兴起,没有九十年代初期那么普及,所以,在八十年代音像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签订的版权合同中很少提及录像播映权,而全部是家庭播映权。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到九十年代初期全国的录像放映厅已经遍地开花,有线电视也开始普及,那时候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有线电视台和录像放映厅都以音像制品为节目源,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试想,人们都从电视和录像厅观看影视节目了,电视台和录像厅可以因此收到广告费和门票,而著作权人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这种畸形的权利关系最终引发了音像管理政策的调整,所以,从九十年代开始,有线电视播映权和录像放映厅播映权彻底从家庭播映权中剥离开了,文化部为此还专门成立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站”,并明确认定音像制品进入录像厅播放是侵权行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也让著作权人渐渐醒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