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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管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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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各国的观点归结起来有三种: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是信托关系,我个人认为定性为信托关系是比较妥当的。
  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重新获取代理权;两者若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是方便了,却对原始的权利人不利,权利人不能要求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利益,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折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而定位为信托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著作权地集体管理是一种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名义权利人,但是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收益也归著作权人,切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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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定义: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版权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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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一是二者主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主体是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即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版权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二是二者实施的行为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实施的行为是代表行使的行政行为,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实施的行为是权利人授权的行为。
  三是二者管理的客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客体是著作权工作,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客体是权利人的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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