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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版权局怎么样-专有出版权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东莞市版权局怎么样-专有出版权的案例

专有出版权的案例

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
程×雄、程×忠兄弟未经授权,于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期间,擅自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贴上假冒标识出售),生产和销售案值达145万多元。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依法对程×雄、程×忠兄弟,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
此案被告制售假冒知名产品,数量巨大,具备犯罪要件,法院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无极》等盗版音像制品案
2006年7月3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东莞某音像制品店,现场查获包括《无极》、《千里走单骑》、《七剑》等涉嫌盗版音像制品110张(盒)。经调查证实,店主袁某明知是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仍进行销售,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音像制品,并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侵犯“National”“Panasonic”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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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市工商局查获了东莞市石排某塑胶加工厂受他人委托代加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ational”、“PAN-SONIC”、“PAN-SONIC”、“SQN鄄NY”牌收音机等一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理。
侵权线连接器专利权案
东莞市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线连接器(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获得专利权。2005年,该公司发现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线连接器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两产品已进入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侵犯“票单自动录入”发明专利案
王某于2004年4月获得“柜台票单自动录入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授权。2005年,他发现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东莞市某公司所经营的“某百货公明店”、“某百货黄江店”等上十间商场,在销售散装商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系统与自己的发明专利一致。王某于是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查处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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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于今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王某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取得实施该专利的授权。
侵犯“中域”案
2005年,广东中域电讯连锁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称该公司批发的“中域”牌手机玩具,在显眼处印有或贴有“中域ZHONGYU”商标。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商标为,因此对其进行跨类保护。深圳某公司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该案的判决,开创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先河。今后,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可以继续作为的,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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