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都_集群智慧云企服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企服学院 > 版权学院

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都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都

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作者死后50年吗?
目前国际保护版权与的条约主要有:
  1.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
  2. 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7月30日中国加入)
  3.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签订)
  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签订,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加入)
  5.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74年签订)
  6. 避免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1979年签定)
  7.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
  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含,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哈】 商标快速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
  缔约各国:
  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在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成立组织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
  (Ⅰ)“本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Ⅱ)“国际局”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Ⅲ)“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Ⅳ)“伯尔尼公约”是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本文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Ⅴ)“巴黎联盟”是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Ⅵ)“伯尔尼联盟”是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Ⅶ)“各联盟”是指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与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根据第四条第(Ⅲ)款由本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任何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Ⅷ)“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
  --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科学发现,
  --外型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
  --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

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