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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模仿秀的著作权保护-关于Cosplay侵权问题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国外模仿秀的著作权保护-关于Cosplay侵权问题

关于Cosplay侵权问题
被模仿者的权利与义务

  就模仿秀中的被模仿者而言,根据其享有的相应权利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被模仿者既是模仿者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表演者,即模仿者表演的诸如小品、相声等文字作品,或者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享有者均为被模仿者;当然,在被模仿者经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自己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情形下,其仅对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所形成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原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享有。例如,春节前夕爆出的中央电视台春晚剧组与著名收藏家马未都就《量力而行》的改编问题产生的误解即为该种情形,《量力而行》为马未都创作的已有作品,后被黄宏间接改编成小品《两毛钱一脚》并进行表演,黄宏即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量力而行》的著作权仍归马未都所享有,但是其或者作为演出组织者的中央电视台在未获得马未都许可其改编的前提下无权公开发表其小品《两毛钱一脚》,也无权进行演出,否则构成侵权。另外,当表演者为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人在获得其许可形成演绎作品后,表演者需要据此进行表演的,仍要获得演绎作品作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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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被模仿者仅为表演者,即被模仿者仅享有表演者权,其所演出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他人,而享有著作权的他人,仍可能既有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这时一个合法的演出,要求被模仿者在演出前应获得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模仿者的义务与法律风险

  实际上,被模仿者作为表演者,当其表演需要获得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时,被模仿者往往与著作权人签署的是表演许可合同,当然也有签署非表演许可合同的情形。而由于模仿者的模仿表演均在电视台等公开场合,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因此若为被模仿者签署表演许可合同的状况,模仿者一旦进行模仿演出,首先就需要获得被模仿者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在获得被模仿者的同意后,模仿者尚需要区分被模仿者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约定的不同情形,确认是否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同意表演的许可,当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未授权被模仿者就他人再次表演作品进行许可或者明确约定不得转许可的,模仿者应在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同意表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表演,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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