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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脑侵权法律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脑侵权法律民事责任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要搜集哪些证据,侵权的责任是什么
先,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要搜集哪些证据
软件侵权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如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适用适合的手段采集证据并用以诉讼,就能取得诉讼的主动权。

(一)当事人自己收集
权利人自己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

2、证明软件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

3、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
4、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

(二)公证机关协助收集
(三)调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
(四)请求法院保全证据
其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责任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诉讼中的所适用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约的民事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诉讼中违约民事责任的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二节违约合同的民事责任及第一节一般规定的条文进行。 AAA认证办理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计算机软件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
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

(三)公开赔礼道歉;

(四)赔偿损失;

(五)还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哪些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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