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22条理解-下列行为中不属于 “合理使用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除了著作权法22条以外,还有什么是合理使用?
您好,
1、如果只是购买盗版光碟自己在家里看,无复制、传播等获利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执法部门追究,可能被没收光碟,接受批评教育等。
2、如果购买光碟自己观看以外,还存在复制、传播等行为,无论是否获利,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挂盗版电影但标注好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网站违法,构成复制传播行为。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 “合理使用”的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但《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比如:(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上述情形,可以合理使用作者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侵权 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表演权指 公开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使用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用来保健盈利,使这个作品向公众公开播放的行为,而且 不是著作权法中第22条的合理使用的情况所以侵权应该是由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来收取使用费 不过我国的这个组织目前还不够强大, 而且基本上中国人没这个法律意识,其实也收不到什么钱不过个人觉得 基本上你只要不用国外的(外国组织很强大的,一旦被他们知道你使用他们会员的作品,很有可能就来找你了要钱了) 问题都不大我的意见 仅供参考, 如果不对 请多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