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如何理解和适用《人民法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如何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
提问者问题较大,具体每条解释如何适用,非常复杂,要结合个案分析,但是笼统说属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即《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于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属于我国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但是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其当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出的解释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有修订,也就是该司法解释如果与后面修订后法律相冲突的部门无效,要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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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
(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2日 法释〔2002〕31号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文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