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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出版社侵犯了作者什么权利
侵权 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表演权指 公开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使用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用来保健盈利,使这个作品向公众公开播放的行为,而且 不是著作权法中第22条的合理使用的情况所以侵权应该是由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来收取使用费 不过我国的这个组织目前还不够强大, 而且基本上中国人没这个法律意识,其实也收不到什么钱不过个人觉得 基本上你只要不用国外的(外国组织很强大的,一旦被他们知道你使用他们会员的作品,很有可能就来找你了要钱了) 问题都不大我的意见 仅供参考, 如果不对 请多包涵~
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与42条第二款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12种情况为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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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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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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