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如何保护版权-自媒体怎么算侵犯版权?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自媒体文章如何申请版权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版权成为众多媒体人的一块“心病”。如何解决这个痛点?这次参加第四届观媒峰会,杭州网副调研员吴幼祥希望借这次峰会,各主流媒体能商讨达成共识,让媒体版权有个良性的解决方案。
吴幼祥说,最近,他为版权的问题伤透了脑筋,杭州网隔三差五接到图片侵权的索赔,动辄七八千一张图。其实,不光是杭州网,最近全国很多媒体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吴幼祥认为,现在出现了一些恶意的索赔行为,很多质量很差的图片,要价上万元,“版权是该尊重,但对于这类恶性的维权,我们也需要抵制,维护好媒体版权的生态,不应该让一些钓鱼网站把恶意维权当成‘生意’。”
互联网时代是共享的时代,而这次峰会的主题是“新时代 主流再出发”,吴幼祥认为,新时代背景下,媒体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大家应该合作共赢。所以他希望,在这次峰会上,大家能重视媒体版权问题,通过这次峰会,各大主流媒体一起商讨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能大家达成一个共识,将有价值的东西进行分享,合作共赢。 内容来自,百度搜索集群智慧云企服
ipad看美剧提示“该媒体的音频编码受版权保护,我们...
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21世纪以来互联网一直在不停的飞速发展,这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时代使得各类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这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该怎么保护网络著作权呢?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授权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该制度,《网络著作权解释》中第三条也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5、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该条例第十二条则明确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形。关于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